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,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(yè)健康有序發(fā)展,根據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》(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令第57號)、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》(建質規(guī)〔2023〕1號)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廳起草了《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(征求意見稿)》,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請各相關單位、個人于2023年8月31日前反饋意見及建議,并注明單位名稱(個人姓名)及聯(lián)系方式。
《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(征求意見稿)》節(jié)選如下: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《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》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(qū)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(jiān)督管理,適用本細則。
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,是指在新建、擴建、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,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(以下簡稱檢測機構)接受委托,依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標準,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、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,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、設備,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。
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(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),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。
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,不得承擔本細則規(guī)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(yè)務。
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(jiān)督管理,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中心實施。
設區(qū)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(jiān)督管理,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具體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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